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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对讲机 不得擅扩频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标签: 2296人浏览过

《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中提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手机、公众对讲机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要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但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指配,不得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民航、铁路、港口、防火防汛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与通信等重要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其频率、频段和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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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无线电呼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无线电设备非法发送和接收涉及秘密信息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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